7月9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和《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中央财政将予以专项补助的形式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和城市建筑领域的大规模应用。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城市方案》规定,对纳入示范的城市,中央财政将予以5000万元至8000万元不等的专项补助。根据实施方案,申请示范的城市是指地级市(包括区、州、盟)、副省级城市;直辖市可作为独立申报单位,也可组织本辖区地级市区申报示范城市。其中,优先支持已出台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法规的城市。为实现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应用,实施方案规定在今后2年内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地级市不低于200万平方米或应用比例不低于30%;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应用面积不低于300万平方米。太阳能光热产品生产企业应积极开发标准化、通用的太阳能光热系统组件。
《农村方案》规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重点领域包括农村中小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县城(镇)、农村居民住宅以及卫生院等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在农村中小学建设方面,拟推进太阳能浴室建设,解决学校师生的生活热水需求;实施太阳能、浅层地能采暖工程,利用浅层地能热泵等技术解决中小学校采暖需求;建设太阳房,利用被动式太阳能采暖方式为教室等供暖。实施方案确定了今年中央财政对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补助标准。其中,地源热泵技术应用60元/平方米,一体化太阳能热利用15元/平方米,以分户为单位的太阳能浴室、太阳能房等按新增投入的60%予以补助。以后年度补助标准将根据农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成本等因素予以适当调整。每个示范县补助资金总额将根据上述补助标准、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面积等审核确定。每个示范县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800万元。今后2年内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不低于30万平方米。
此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第一年,根据城市申报应用面积等因素测算补助资金总额,按测算资金的60%拨付补助资金;后两年根据示范城市完成的工作进度拨付补助资金。财政部要求各地立足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可综合采用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资本金注入、设立种子基金等方式,放大资金使用效益。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及配套能力建设两个方面,其中,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总补助的90%,用于配套能力建设的资金,主要用于标准制订、能效检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