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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近期将加速金融领域立法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17日 07:47 作者 田享华
    田享华
  
  我国金融法律体系日渐完善,成果显著,但是金融行业发展迅猛,相关法律的滞后也制约了行业发展。日前,国务院法制办人士透露了近期金融业的立法思路,将加紧对金银、贷款、征信等关键领域的法规进行修订和制定。

    据了解,从上世纪90年代,我国逐渐建立了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法律法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法律制度基本建立。截至2009年6月底,现行与金融有关的有9部法律、35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209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约2700件,此外,还有大量司法解释。

    不过,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空白和滞后依然存在。15日,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司司长刘炤在上海金融法治论坛上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深化改革,还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金融立法应当对此及时回应。并且,相关的金融立法活动将围绕五个方面予以展开,即深化金融改革,鼓励金融创新;建立预警和防范机制;切实维护客户的法律权利;加强行政监管,规范市场行为;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发展和开放。

    此外,刘炤还透露了近期国务院法制办的立法考虑,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是要修订滞后于实践的金融法规,因为有些法规颁布至今已经时间久远,实际情况发生很大变化,亟须修订。比如《金银管理条例》,这是1983年颁布的,执行了二十多年,计划经济的痕迹非常明显。

    其次,国务院法制办将抓紧制定一些金融法律的配套法规,包括《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等,这有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管理规范,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再次,对于缺乏基本规范,或者立法层级比较低的金融领域,国务院法制办还将抓紧时间制定行政法规,包括要制定《征信管理条例》、《银行卡条例》,这对加强金融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金融服务具有重要作用。此外,还会采取有效措施规范金融中介机构,尤其是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力度和法律责任。

    由于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影响,国务院将来制定的金融法规亦将吸取相关国家的经验教训。刘炤说,应当深入研究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机制,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要强化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上市公司金融衍生产品的透明度,及时揭示风险,要鼓励金融创新,但也要确保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这是最主要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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