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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透明的问责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14日 07:52 作者
    围绕党政官员的行政问责,中国第一次有了一份系统性的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就党政干部的问责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梳理与规定。
  这是一份现实感很强、非常具有操作性的文件,也是对近年来问责实践的呼应与总结。6年前的“非典”期间,两位部级官员因防治不力或隐瞒疫情等原因而引咎辞职,一时间成为轰动性新闻。6年来,数量众多的大小官员相继受到问责,社会公众大多也已习以为常,表明问责实践已经逐渐常态化,日益走向成熟。此次《规定》的发布,则是在问责制度建设上有了新的成就。
  公共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服务型政府是对人民负责的政府。对服务型政府的追求,需要完整的责任体系来支撑。党政官员有了过失或者过错,必须承担起一定的政治责任、道义责任,必要时乃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正是中国问责制度逐渐发展、成熟的起点所在。
  细观《规定》全文,该文件对于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以及实行问责的程序等都有了清晰的界定。从此,个案式的官员问责逐渐走向制度框架下的官员问责。是不是所负责的区域内一出大的负面事件,党政首长就必须下台?群众的意见是不是成为官员应否付出被问责代价的主要指标?被问责官员下台之后,还可以得到新的任命吗?诸如此类社会上十分关心的问题,从《规定》中均可获得答案。
  《规定》给出的答案中,隐含着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即是透明。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规定》使得透明的问责成为一种可能,使得党政官员对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乃至法律责任的担当成为可能;二是透明度如何,将会实实在在地考验《规定》能否得到完整而有效的执行。
  从以往的问责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问责制的实践总体上是有效的,也是受到公众欢迎的。从张文康和孟学农因为“非典”辞职开始,中石油前总经理马富才因为重庆开县井喷事故造成233人死亡而请辞,国家环保总局前局长解振华则因松花江污染事件而请辞。去年,由于三鹿奶粉事件的爆发,河北省石家庄市时任市长冀纯堂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时任局长李长江先后辞职。众多官员的下台,体现出现代服务型政府中的党政首长权力与责任相对等的原则得到了很好的保证。
  但是,从以往的问责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问责案例,存在着“丢卒保车”的现象,该问责没能得到问责;一些问责案例,随意性大于规范性,官员的责任比较模糊,缺乏明确的依据,问责往往取决于领导人的意志;一些问责案例中,被问责官员下台后悄悄转岗,职务待遇不变,严重影响了问责制度的权威性与严肃性,也伤害了民众对这种政治民主方式的信任。极端的例子,是问责制度被异化被滥用,个别出问题的官员以通过受到问责的方式辞职下台,淡出公众视野,却借此逃避了对法律责任的承担。
  这个时候,透明的问责就显得相当重要。《规定》对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作出了详细的说明,这自然是非常重要的。党政官员是否被问责,从此可以对照明确的规定来执行。被问责后官员若想重新上台,至少也要等到一年之后,且需要满足其他条件,明晰的条文杜绝了以往问责实践中的某种随意性。
  不过,要使得《规定》真正实现“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目标,更是需要问责的程序透明与信息透明。唯有程序透明,问责才不至于被扭曲变形甚至异化;唯有信息透明,才能使问责过程与问责结果接受大众的监督,问责行为才不至于只是政府内部的事情。针对此,《规定》中亦有相关条文来体现,即“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对透明的重视,是非常有现实意义的,也让人们对于未来官员问责制度的有效落实,有更深切的期待。
  还值得注意的是,就“问责”的含义而言,顾名思义,既包括“责”,也包括“问”。“责”的意思明确,即对相关官员作出惩罚,而“问”是一个社会在常态情况下,对可能的事故与问题向政府官员的质疑与探询。这就是说,有效的制度,不仅要惩罚过错官员,也要帮助官员预防犯错。可以发现,《规定》比较重视“责”的部分,对“问”却缺少必要的措施。这也说明,制度的完善永无止境,问责制度的建设未来还有事情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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