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7月14日 08:13 |
作者: |
邱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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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壑 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昨日发布《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境内符合条件的全部中外资银行,均可以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 以往只有外资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通知》统一银行办理资格,规定境内符合条件的全部中外资银行,均可以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提供金融服务。这意味着,实践中由历史原因造成的只能由外资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的做法将终结,今后中资银行也可为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 其次,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条件、使用范围及管理原则等也在《通知》中给予明确规定。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内发生收支,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资金余额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纳入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 《通知》还加强统计监测和风险防范,要求银行对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进行统一标识并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今后,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时,需在外汇账户前统一标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并自行对境外机构中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进行区别,以使与该外汇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的境内收付款方及其收付款银行,能够准确判断该外汇账户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5月,外汇局曾就境外机构在境内开设外汇账户相关问题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此次正式发布后将于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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