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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一把手”滥权扰乱问责制度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14日 11:13 作者 宣华华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终于正式形成制度化,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将推进建立各级廉洁高效的政府。但笔者认为,要使这项制度落到实处,要注意一个最为关键的方面:谨防“一把手”滥权扰乱问责制度。
  长久以来,我们并不是没有领导干部问责制度,而是缺乏一套统一规范的标准,遂使之模糊地存在于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者手中。比如,什么事项该问责,由谁进行问责,按照什么程序问责,以何种方式问责等,都没有一个明确标准。其结果就是,只有在某地发生一起重大事件后,往往是受到了舆论相当程度的关注后,才由当地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问责,这导致了问责制度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进而,在现实的地方权力格局下,问责制度的这种随意性,就集中体现为“一把手”说了算。这样一来,宽严尺度就取决于“一把手”的态度了。
  一方面,问责制度由“一把手”说了算,另一方面,对“一把手”本身却缺乏监督,那么,问责制度就很容易遭到权力干扰,在实际执行中被扭曲变形,从而失去其该有的威力。
  现在,《暂行规定》的正式出台,初步形成了统一规范的问责制度,明确了问责的情形、方式、适用和程序等,显然有助于矫正上述种种痼疾。但不可避免地,这套问责制度仍存在自由裁量权,“一把手”还有很大的操纵空间,执行中仍然能够极大地干扰问责制度。所以,不解决好“一把手”的问题,问责制度就难以切实发挥作用,还是有可能流于一纸空文。
  既然如此,在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就必须注重防范“一把手”的滥权,给问责制度增加更多的公开度、透明度,让广大群众可以监督问责制度的实施。同时,对那些恶意操纵问责的“一把手”,一经发现,也要采取严厉的问责。这些,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宣华华,浙江省台州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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