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选择在上海和香港之间完成第一单业务,主要有何考虑?
答: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第一单放在上海和香港之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考虑:
上海的经济外向型程度较高,在实体经济领域拥有一批在产业链中居重要地位的企业,许多跨国公司的地区总部或采购中心也设在上海。在国际金融风险不断加剧的背景下,为控制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企业通过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来规避汇率风险、促进进出口业务发展的需求比较强烈。在创建国际金融中心的进程中,上海集聚了一大批门类齐全、功能完备的金融机构和要素市场,这也为上海率先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创造了良好条件。
香港在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方面也具有良好的基础,自2003年以来,香港先后启动了个人人民币业务和人民币债券业务,人民银行为香港安排了人民币清算渠道。
作为试点启动的首发结算业务,沪港人民币贸易结算的首批资金经由中国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从香港的人民币清算行和参加行分别汇入上海的两家结算银行,不仅体现了沪港经济金融的紧密合作,促进了内地与香港两个金融体系的互动,也展示了人民币支付结算体系的良好功能。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不断深化的复杂环境下,在上海和香港之间率先进行国际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利于满足企业的迫切需求,促进进出口保持稳定增长;有利于内地和香港在“互助、互补、互动”中实现共同繁荣;有利于推动金融服务的改善和创新,促进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2、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在上海启动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何影响?
答:在《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中,曾明确提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之一是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健全为市场交易服务的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统一高效的现代化金融支持体系,提高上海金融市场效率和服务能力。”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一五”规划》中,也提出“使上海逐步发展成为人民币金融产品创新、交易、定价和结算中心”。
人民币用于跨境贸易结算,有利于完善上海的金融功能和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也有利于金融资源的集聚,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3、问: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在推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中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答:早在2005年8月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成立之初,上海总部就按照总行要求,开展了人民币用于国际贸易结算的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了相关的研究成果报告作为政策储备。2008年9月7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30号),明确提出“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根据文件精神及总行要求,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立即组成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工作组,负责试点方案的拟定以及试点工作的推进。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试点工作组成立后,即在上海市金融办的牵头下会同市商务委、海关、税务等部门开展调研工作,了解实体经济需求,先后走访了多家大中型企业、集团,深入了解其在跨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结算的需求。上海总部还积极配合总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建设工作,积极参与总行对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制订工作,研究拟定了上海地区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方案,并制订了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总行要求上海总部负责做好上海地区的试点辅导工作。为此,上海总部会同上海市有关部门,组织企业和参与试点准备工作的银行召开了多次讨论会,深入了解企业和银行在试点准备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商讨相应的解决方案,并就配套政策及业务处理流程进行了辅导。目前,上海市各有关商业银行均为试点工作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4、问: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还将做好哪些工作?
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将进一步完善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统计监管体系,加强对市场运行的分析、统计和预测。继续辅导和鼓励商业银行积极稳妥地发展人民币跨境结算代理业务。同时,将继续加强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资金清算(结算)渠道的维护,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5、问:上海地区的企业要想获得试点资格,具体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在上海市依法注册成立并获得进出口资格的企业,经上海市政府推荐及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委确认后,可以参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试点企业在向境内结算银行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需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企业名称、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码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等有关信息。境内结算银行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试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核查后,填制《企业信息情况表》并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对“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上海市企业情况的维护工作。
试点企业在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相关规定,在真实贸易背景基础上,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办理相关的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并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试点企业在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出现延期收付超过210天或将出口项下的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应当通过其指定的信息主报告银行向人民银行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6、问:上海地区的银行机构怎样才能成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内结算银行?境内结算银行需履行哪些职责和义务?
答:上海市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包括分行),在为试点企业提供配套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成为境内结算银行)前,应做好以下业务准备:(一)建立覆盖面广的国际结算网络,包括境外联行和代理行。
(二)行内用于人民币跨境结算的系统调试到位,并能确保有效区分境内外人民币资金来源。
(三)行内业务以及会计核算系统能有效记载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情况,并能向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规定的信息数据。
(四)加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
境内结算银行完成上述内部准备后,应将业务准备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并按要求向人民银行科技部门联系系统接入事宜,按人民银行报送信息数据的接口规范,制作数据接口标准并调试成功。
境内结算银行应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对办理的人民币跨境收支进行合理的贸易真实性审核;并于每个营业日日终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管理信息系统”,向人民银行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及相关信息。
7、问:上海地区的银行机构如何成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的境内代理银行?境内代理银行需履行哪些职责和义务?
答:上海地区的银行机构在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服务,成为境内代理银行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一)如为分行,提供总行的有效授权。
(二)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文本。
(三)相应的人民币资金管理能力。
(四)能够有效记载人民币资金跨境清算信息的行内业务和会计系统,并完成与“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接口制作和联调测试。
(五)加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在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后,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人民币跨境资金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在受理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业务时,应按国家有关反洗钱以及反恐融资要求进行合理的审核。
境内代理银行在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应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连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复印件、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等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备案。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审核备案表各项要素无误后,境内代理银行应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发送相应信息。
8、问:上海有多少银行参与了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工作?外资银行能否参与进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答: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在上海的所有营业性中外资银行都具备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能力和条件。前期也确实已有许多中资银行表达了向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的意愿。因此,除了在试点启动仪式上已经开展此项业务的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外,目前已经向总行领取系统接口规范并正在积极准备中的中资银行还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上海银行、中信银行等10家左右。相信这些银行在不久的将来就能为试点企业提供此项服务。
上海是外资银行集中的城市,我们欢迎外资银行参与此项试点。在试点启动仪式后,我们将安排对有意向参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中外资银行进行相应的政策辅导和技术支持,相信外资银行也能很快参与到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服务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