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国旅、中航油纷纷上诉 法律界呼吁东星航空应重整 |
|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7月07日 10:19 |
作者: |
陈姗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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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姗姗 两次申请破产重整,两次被法院“不予受理”,目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东星航空,并没有被各方放弃重整的希望。CBN记者昨天获悉,继东星航空的债权人之一中航油上诉湖北省高院继续要求重整东星航空代替破产清算后,东星航空的股东之一东星国旅也正式向武汉高院提起了上诉。 应中航油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的邀请,包括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和《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在内的我国破产法领域四大权威专家近日也齐聚北京,就中航油申请东星航空重整案进行论证。专家们认为,重整完全具有可行性。 3个月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东星航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计划在7月3日召开债权人大会。在此期间,虽然先后有中航油和上海宇界实业有限公司两家企业表示愿意对东星航空进行破产重整,但相关破产重整申请都未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而原定于7月3日召开的债权人会议也被延迟。 法院之所以驳回中航油和东星国旅提交的重整申请,给出的理由主要是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债权人没有权利提起重整申请。另外,重整申请的具体方案和材料不够全面。这关键的两点意见,也是四大法律界的专家论证的主要问题。 对于法院裁定受理部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其他债权人是否有权提起重整申请,与会专家认为,其他债权人仍具有重整申请权。 因为《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也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与会专家认为,新破产法创设重整制度的立法宗旨,就是要在债务人有重整可能时,优先适用重整程序,以挽救企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遵循这一原则。在部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仍可以受理其他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 而对于在债权人无法详细了解债务人(破产企业)具体财务状况的情况下,对于债权人重整申请中的“重整方案”内容应达到何种详尽程度和标准,才能符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条件,与会专家也认为,破产法没有要求债权人申请重整时需要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方案。 因为《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是在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之日起六个月或者更长的时间内经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利益主体在协商妥协的基础上制订的。重整方案是否可行是由债权人、股东等相关利益人通过分组表决决定的。只要不存在明显不可能重整的情形,法院就应当受理当事人的重整申请。提交重整方案,不是受理重整申请的必要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不管是中航油还是上海宇界,都没有披露重整东星的具体方案,包括有哪些具体的战略投资者。而7月1日,中航油委托律师又向湖北高院递交了《关于对东星航空申请破产重整的补充说明》,称中航油将与其他债权人以及战略投资者一道,及时注资东星航空,用于清偿债权和东星航空重新运营。 据CBN记者了解,中航油和上海宇界最近都在与东星航空的其他债权人沟通,并得到了机场等部分债权人的支持,而目前,湖北省高院还没有对上诉给予最终答复。而根据破产法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的规定,已经推迟的债权人大会也要在7月15日前召开。 对此,尹正友表示,中航油之所以一以贯之地坚持要求重整,从根本上看,就是东星航空的航空运输经营权以及航线、时刻、飞行员、客户市场等核心资产,只有通过重整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才能发挥其价值和作用。如果最终决定对其进行破产清算,该核心资产因为无法转让而不能体现任何价值,进而就会给最大的债权人中航油造成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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