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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首次界定“低收入家庭”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23日 08:22 作者
     伴随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各地城市中的低收入家庭享受国家和地方的各种优惠政策越来越多,诸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临时救助项目等。如何避免开着私家小轿车领低保等怪现象的发生,让更多真正的低收入家庭享受到国家和地方的优惠政策?日前,湖北省民政厅等12部门联合发布了《湖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其中规定,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酗酒且不悔改、家中拥有并使用小汽车等8种情形,均不予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

  根据《湖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家中拥有并使用小汽车和其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或有高价值收藏、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等单位介绍就业岗位的;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家庭成员吸毒、赌博、酗酒且不悔改的;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其他经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具备低收入家庭资格的。

  该办法强调,对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该规定还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重新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逾期不按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低收入家庭资格。并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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