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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纳入统一余额管理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23日 07:58 作者 但有为
 
  ⊙本报记者  但有为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本月10日起,企业贸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开始统一实行余额管理,这意味着以往按发生额管理的方式已成为历史。
  通知称,此举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稳定外需的政策措施,明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职责,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促进贸易便利化。
  外汇局有关人士告诉上海证券报,与以往的发生额管理相比,目前的余额管理将大大增加企业的收(付)汇额度。“比如说以前收汇10美元,结汇10美元,额度就算20美元,但是现在只算0额度。这将大大方便企业的对外贸易。”该外汇局人士表示。
  另一位地方外汇局人士表示,2008年7月以来,外汇局陆续出台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加强贸易项下外汇收支真实性管理,防止异常资金借助贸易渠道流出入。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外汇大幅流入格局悄然变化,企业面临的困难增多,因此适时调整相关政策十分必要。
  根据通知,企业贸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由该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进口付汇)情况、企业预收(付)货款或延期收(付)款登记情况及贸易信贷控制比例等确定;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0000美元(含)以下的预收货款、延期付款和预付货款,不纳入控制比例限制;延期收款暂不纳入控制比例限制。
  据了解,贸易信贷控制比例由基础比例和调整比例组成。其中,基础比例外汇局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变化及国内外经济形势等因素确定;调整比例由外汇局根据辖内具体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所属行业特点、贸易结算惯例等因素单独设定。
  外汇局称,设定调整比例应以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为主要依据。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基础比例设定为30%,预付货款基础比例设定为10%。
  通知还指出,新成立企业,或因在特殊经济监管区域注册等原因导致无法在系统中自动导入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定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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