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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文件:对资金暂短缺企业慎用查封措施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08日 08:21 作者
    综合新华社
  最高人民法院7日发布的《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对于因资金暂时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被执行人企业,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这个26条的司法政策性文件就应对金融危机形势下,稳妥执行各类案件,进一步做好执行工作,对各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面广,影响时间长,对我国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说,同时应当看到,这次金融危机对我国不同地区的影响是不同的,即便是同一地区,对该地区不同类型企业、不同性质企业的影响也是不同的。这就要求各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每个案件的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的执行方案。”
  鉴于此,《若干意见》提出,对于因资金暂时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被执行人企业,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多做执行和解工作,争取申请执行人同意延缓被执行企业的履行期限,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俞灵雨说,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和变卖等执行措施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是案件得以顺利执行的强有力后盾,但是在当前形势下,应当灵活使用。
  同时,《若干意见》还提出,对于已经控制的被执行企业资产,要选择适当的处置时机和处置方式,最大程度地实现执行财产的价值,避免因仓促、草率执行导致财产处置变现价值与实际价值产生重大悬殊,从而加重被执行人的负担,甚至损害其合法利益。
  对于被执行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其资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导致其破产或影响社会稳定的,可主动与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其通盘考虑,帮助企业解决债务问题,防止影响企业的平稳和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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