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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项措施促民间投资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05日 11:26 作者 张朝晖
    激发民间投资、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本报记者 张朝晖

  近日,福建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试行)》,将采取拓展民间投资领域、简化民间投资行政审批、做好民间投资用地和用海需求保障、拓宽民间投资项目融资渠道、用好鼓励民间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加强政府对民间投资引导和支持等七大举措,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

  去年以来,福建相继出台针对性措施,如“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36条”、“扩大内需促进增长十个方面措施”等,切实促进民间投资。

  重点鼓励民间投资七大领域

  《意见》表示,将贯彻“非禁即入”原则,推进公平准入,实行同等待遇,允许集体、民营、外资等各类非政府民间资本依法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当前重点鼓励民间投资包括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先进制造业、服务业、现代农业、社会事业、小城镇建设、股权投资业等在内的七大行业和领域。

  《意见》表示,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高速公路、港口、渔港等交通设施,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新能源开发利用,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风景名胜区经营服务设施和配套的旅游服务区开发等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批准可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基础设施建设。

  此外,在股权投资业方面,鼓励民间资本采取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等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种股权投资基金。

  保障民间投资用海用地

  福建还将充分做好民间投资用地和用海需求保障。一是延长土地和海域出让金支付期限。新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全部付清的规定期限延长至12个月,对总价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地块,最高延长至18个月。用海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应缴海域使用金,超过3000万元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地方留成部分。

  此外,允许依法分宗办理土地登记,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有偿使用费。此外,适当降低土地和海域出让价格。

  简化民间投资行政审批

  《意见》提出,福建将尽量下放民间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权限,除矿产、水利等资源开发利用,跨设区市建设的项目外,地方核准的建设项目均下放市、县(区)。对部分项目不需进行报批前技术评估。对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的,可先予以办理筹建登记。将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简化为告知备案。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事项,由审核改为审核与备案抽查相结合等。

  对于鼓励民间投资的项目,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的,在取得法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文件前,予以优先办理筹建登记。推行投资项目网上并联审批。总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民间投资项目,建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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