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表示未来将通过三方面资金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同时加大对林业发展的信贷投入,建立森林保险体系。
关于用以支持我国林业发展的多元化资金,《指导意见》表示,这包括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投资基金投资林业、发展林业融资担保业务。
首先,鼓励符合条件的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类融资工具,募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鼓励林区从事林业种植、林产品加工且经营业绩好、资信优良的中小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同时,林区外的各类经济组织也可以以多种形式投资基础性林业项目。凡是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与个人,按法律和政策规定程序受让集体林权,从事规模化林业种植与加工的,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银行信贷支持。
各类担保机构也可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大力推行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第三方外部评级结果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
而对于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意见要求在已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地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各项林业贷款业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3倍。要促进林区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参与的贷款市场体系。
众所周知,林业生产经营周期较长,易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袭,给林农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森林保险作为重要的林业风险保障机制,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在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林业持续经营和稳定发展。但目前由于开办森林保险风险较大,技术难度高,林农投保积极性不高,造成我国森林保险发展总体滞后。据统计,2008年,全国森林保险承保面积为7720万亩,仅为全部森林面积的2%,保费收入仅8109万元。
因此,此次意见提出探索建立森林保险体系,把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扩大森林投保面积。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