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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明知假药仍使用将担刑责
来源 北京商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27日 10:01 作者 郭莹
 

  商报讯 (记者 郭莹) 最高法和最高检昨日公布《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今日正式施行。今后,医疗机构在为病人诊治过程中明知药品是假药、劣药,但仍给病人使用的,医疗机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副院长熊选国表示,医疗机构本是救死扶伤、最为百姓信赖的地方,这些年却出现了个别医疗机构明知是假药、劣药而使用的情况。这次司法解释针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制定了专门条款进行严厉打击。

  熊选国表示,解释规定,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故意给病人使用或者销售,并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司法机关将以销售假药罪对医疗机构追责。使用的劣药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则涉嫌构成销售罪。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所指的医疗机构不仅包括医院,还包括个体行医者,不光是正规医院,还包括个体诊所、个体行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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