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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3600余万 北京环卫集团原高管一审被判死缓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25日 08:34 作者 赵杰
    
  因利用国企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3600余万元,原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环卫集团”)经营发展部部长、现年51岁的于小兰近日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据悉,该案是北京市近年来查获的此类案件中侵吞国有资产数额最大的贪污案。
  根据二中院提供的判决书,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称,1999年9月至10月间,于小兰在担任北京市第一清洁车辆场财务科科长期间,曾伙同该场场长唐文福,将本单位申请的购房款和北京市振环贸易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238万余元非法占有,二人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晨曦园M02号楼三套住房。
  另外,检方指控,2006年4月至10月间,于小兰在担任北京市一清环卫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期间,在本公司被合并重组为北京环卫集团等过程中,将北京董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公款共计人民币3612万余元予以隐匿,并非法占有。
  在庭审过程中,于小兰辩称其在购买涉案房产时不知情,没有伙同唐文福贪污指控的238万余元购房款;指控的3600余万元是账外资金,其未汇报是因案发时审计工作还未结束,并没有隐匿的故意。
  据CBN记者了解,由于控辩双方分歧严重,此案曾数次开庭。22日,于小兰的两名辩护律师分别做了无罪和“主观恶意不深”、“具有自首情节”等辩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小兰身为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秘密使用公款为个人购房、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对单位账外资金隐瞒不报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单位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其隐瞒并非法占有巨额国有资产,严重侵害了国有资产安全,破坏了国企改制的正常秩序,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本应判处死刑,鉴于涉案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未造成经济损失,故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由此,二中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据本报记者了解,于小兰目前尚未明确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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