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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划系统“窝案”首例行贿案宣判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25日 08:34 作者 程维
 
  近日,重庆市司法系统对该市规划系统“窝案”一行贿者进行审理并宣判,这是该“窝案”中首次追究行贿者的责任。
  据悉,40多家房地产开发商在该“窝案”中共行贿几千万元。
  据重庆一家当地媒体的22日的报道称,“近日,行贿梁晓琦、查红等官员的重庆某房地产公司,被合川区人民法院以单位行贿罪一审判处罚金300万元,该公司所获得2202万元不正当利益予以追缴,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化名)获刑两年。”
  该报道称,该房地产公司2004年通过挂牌取得重庆市主城区某地块,王红为谋取公司不正当利益,托时任市规划局总规划师、副局长的梁晓琦与市规划局渝中区分局局长、市规划局党组成员查红利用职务便利,在核发道路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绿地位置调整、控规调整中大开绿灯,特别是在控制性规划的调整中,将容积率由土地挂牌出让确定的3调高到4.46。
  2005年至2007年期间,王红8次给予梁晓琦人民币225万元及6万美元,9次给予查红人民币8万元及价值1.01万元的美容卡1张。
  除梁晓琦、查红外,重庆规划系统“窝案”的另8位犯案人均为厅级官员,已公布受贿赂达到4988.9335万元。
  根据本次公布的对规划“窝案”行贿者的处置过程,重庆市检察院在办理梁晓琦受贿一案中,发现王红向梁晓琦行贿事实,遂将该案线索指定合川区检察院管辖。2008年4月6日王红被检方采取强措施。侦查过程中,她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行贿事实。
  合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折合人民币共计281.6571万元,情节严重,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王红作为公司法人,实施单位行贿犯罪的直接负责人,也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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