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18日 07:22 |
作者: |
卢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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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台办17日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的办理程序。根据通知,商务部将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负责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的管理事项。 这份题为《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地方企业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核准申请时,商务部在征求国台办的意见后,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核准。 通知明确,大陆企业应严格按照商务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相关业务。在台湾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或非企业法人在当地注册后,大陆企业须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和国台办备案。另外,大陆企业赴台投资的监督检查权和处罚权归属商务部和国台办。 国台办主任王毅在海峡论坛上表示,大陆主管部门近期将有序组织电子、通讯、生物医药、海洋运输、公共建设、商贸流通、纺织、机械、汽车制造业等行业的骨干企业赴台投资考察,依据双方确定的优先领域,进行企业洽商与项目对接,推动赴台投资取得实际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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