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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税收可"分期付款"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12日 08:55 作者 洪其华
  大型集团内部整合或掀高潮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为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的企业重组与清算业务提供了框架式指导。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华东区税务及商务咨询主管合伙人蒋颖昨日接受CBN记者采访时表示,“有了在重组税务方面的政策开路,加上之前十大产业振兴规划鼓励做大做强的背景,大中型企业集团之间的内部整合将进入一个新高潮。”
  “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生效日期一致,通知将追溯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这也填补了之前新税法出台后关于企业重组税务处理上的真空期,解决了一些欲重组企业的税务困惑。” 蒋颖说。
  在旧的企业所得税体系下,内外资企业的重组及清算事项的所得税处理分别遵循不同的税收法规体系,“这些体系不光繁琐,同时也给企业内部之间的重组造成较大的税务成本,不利于企业为了合理商业目的而采取整合措施。”
  而根据最新通知,企业重组活动,如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将分为两种:一般性重组和特殊性重组。在特殊重组中,满足一定条件的股权或资产出让方可以选择对重组相关的收益或损失暂时递延确认。在有些情况下, 重组相关的收益可有 “10年来分摊确认”,其实就是给了企业在重组税务成本上的一个递延或‘分期付款’效果。” 蒋颖说。
  在当前金融风暴的背景下,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内部已经或多或少出现亏损资产及不良资产,通过重组整合,将使大型企业节约大量管理成本,之所以之前整合较慢,重组方式少与税务成本不确定是其中的一大因素。而通知的出台,其实是为大型企业集团内部重组“开道”,当然,也包括一些在国内有多处投资的外资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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