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06日 08:57 |
作者: |
吴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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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吴婷 记者5日从商务部了解到,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5月6日起,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5日发布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初步裁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09年5月6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地区)的进口该产品征收保证金。 商务部称,自2009年5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时,应依据初裁公告中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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