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时代周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4月23日 15:53 |
作者: |
鄢建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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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泰和施耐德双方律师通宵达旦,尖峰博弈了24小时,方案几经反复,推倒重来,其间几度丧失和解希望,终于在4月15日开庭前最后一刻,达成全球性和解协议。 原告正泰集团获得了1.575亿元的巨额赔付,也收获"土洋之争"作为胜利方的特殊信心,案件的另一方施耐德集团在签订一份全球和解协议后,选择暂时沉默。从多个角度观之,正泰与施耐德十五年的"恩怨"纠葛,实为中国本土企业与跨国企业在产品研发、市场竞争中的一出经典案例。 这场掺杂了市场竞争、专利纠纷、中法两国文化冲突、合资独资之辩,以及企业利益与外交平衡的商业案件,历经三年,能否让双方15年积怨烟消云散? 1.575亿元和解费一方为位列中国民企十强,在国内低压电器领域占据龙头地位的正泰,一方是全球500强企业法国施耐德,其2007年销售额近170亿欧元,产业版图涉及106个国家。施耐德惯于以收购抢占市场,而正泰一方则强调应警惕跨国企业,呼吁保护民族品牌。 企业身份差异、价值观的南辕北辙,将此案推向不同寻常的争论漩涡,因其而生的"经济民族主义"、"契约精神"、"保护主义"、"自由市场"等词汇,被再次提及。事实上,此类纠纷已逐渐演化成另一种"中国特色",其间透露着中国企业一直存在的彷徨与自救,光明前景与发展之困。 一直以来,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技术创新"的探讨上,几乎丧失话语权,因其衍生出的专利诉讼,不单使本土企业承担数额庞大的专利赔偿费用,也让其戴上道德上的枷锁。 已有25年历史的正泰同样身陷此种困境,但在此次纠纷中,当惯了"被告"的正泰成功转身成了"原告"。 在时代周报记者获得的一份出自浙江高院的《正泰施耐德纠纷案》的文件中显示:2006年8月,正泰以其在1997年11月11日申请的、一种名称为"高分断小型断路器"的(专利号为ZL97248479.5)的专利被侵权为由,将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及其经销商(斯达分公司)诉至温州中院,正泰请求判令施耐德立即停止侵犯正泰公司专利权行为,并要求施耐德支付正泰3.34869872亿元的赔偿金。 此赔偿金额数目,为根据施耐德在此产品上的销售总额,再乘以相应的利润率计算得出。 而施耐德一方认为,正泰所述专利不具备专利性,在国外早已过了保护期,随后向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审会)提出"专利无效"的申请。但在2007年4月25日,"专审会"判定正泰的"高分断小型断路器"专利有效,同时判定施耐德的申请理由不成立。之后,温州中院亦判定施耐德败诉,并勒令其履行正泰所提出的各项条款的支付行为。 施耐德依旧不服,将案件上诉至浙江高院。同时将正泰"专利无效"的申请再次递交到"专审会"复核,此前的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作出维持正泰股份公司涉案专利有效的行政判决,对浙江高院的判决有很大的影响。 至此,案件已几近尾声,之后浙江高院的判决结果已在意料之中。 4月15日,在浙江高院在开庭10分钟后,涉案双方达成以庭外和解的方式终止纠纷。在《正泰施耐德纠纷案》文件中显示: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天内,需向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金人民币15750万元,如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前述期限和金额付款,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执行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温民三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 在该案件的审理中,最具争议之处无疑是对"高分断小型断路器"产品的判断上,此产品为国内三类专利中的"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是其判定的重要指标,依据目前国内的专利审核标准,正泰的产品被认定为符合标准,而在施耐德看来,"实用新型"不能作为具备申请专利的依据。 据一低压电器行业的专业人士向记者透露,"案件所提到的正泰的专利产品,只是对已有的市场产品作了改进,并未有多少创新",由此推断出,中法对标准认定存在巨大差异。 顺其自然,问题转向对"保护主义"的质疑。但该案的审判长周根才对时代周报记者强调,并没有受任何司法之外的影响,"政府也会考虑到案件的影响力"。 艰难的24小时无论如何,正泰和施耐德最终达成庭外和解,为各方期盼的结果,控告双方也试图以此弥补双方积蕴已久的裂痕,三年来的拉锯战,折射出跨国企业和本土品牌之间一种特殊的"共存模式"。渴望得到,但又往往被迫舍弃。无奈、困惑、妥协,五味杂陈弥漫其间。 在和时代周报记者的交流中,负责审理此案的浙江高院三庭庭长周根才描述了当初颇富戏剧性的情景。 在经过高院4月10日第一次组织的调解后,双方已初步建立起和解框架,"剩下的只是一些细节问题",考虑到4月15日为既定审判日期,4月14日,高院安排双方委托律师再次沟通,次日凌晨4时,周致电"通宵达旦"谈判的双方律师,得知已"基本达成",5时左右,周却被告知"有些问题依然存在",需推倒重来,"在开庭前的几个小时,双方经历多次反复"。 15日,审判开庭当日早上8时,当得知双方依然"没有结果"后,周根才已经在准备按照法院既定程序裁定此案,而戏剧性的一幕却在之后不到一个小时内出现:8时55分左右,双方委托代理人宣布双方刚刚达成和解,和解协议正在递送给法庭的路途上。 周根才分析,协议之所以被反复修改、论证,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涉及之前的专利纠纷该如何处理。"涉及全球性的和解,很麻烦",周强调。至今,施耐德与正泰一共存在24起专利纠纷,其中国内有6起,国外18起,这也刚好迎合后来签订的和解协议的"全球性"。 事实上,达成"全球和解协议",最大的难点无疑是如何处理两者之前的纠纷,特别是尚未最终"解决"的案件,是该撤诉,还是接受双方都能认可的判决?这对于积怨已久的对立双方可是个高难度动作。 除此之外,另一个问题也在考验双方的忍耐力和智慧,周认为,即便在方向上一致,协议里"文字"的提法也争议颇多,"中法之间的文化差异很大,相同的注释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理解"。事实上,因"差异"引起的商业纠纷,在国内并不鲜见。乐观视之,它为中国公司在全球化商业领域提供另一种判断力。 "目前协议内容不方便透露,涉及协议的相关问题我们也不能说什么",正泰集团副总裁徐志武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双方已签订了"全球和解协议"的内容保密协议,短时间内将不得公开,除非得到双方认同。即使是作为此案的审判长周根才,为保护协议的私密性,也选择不查看协议具体细节。 虽然最终以和为贵,但在反反复复的你退我进中,可想象双方的艰难博弈与交锋,"锱铢必较"和针尖对麦芒。 一笑泯恩仇? 2009年4月15日,全球和解协议的签订,为正泰与施耐德15年间的纷争画上一道休止符,搁置争议,共求发展,都是为了寻求到最佳的共赢方式。 从施耐德的立场来看,在拥有众多专利权的优势下,除了签订全球和解协议,还要交付正泰1.575亿元的赔偿金,这对于一直强势的施耐德来说,确实是少见的做法,但正泰一方并不认为这样的结果就代表施耐德在"利益"层面输了。 正泰副总裁徐志武让时代周报记者注意两个数字,一审判决中的赔偿金3.34869872亿元,以及后来协议中的1.575亿元,"我们在温州中院打赢了,从三亿多元到一亿多元,这不是一种让步吗?"徐也把案件归为"是一个妥协的过程"。实际上,一些妥协的细节仍显得突然。据接近谈判双方的人士透露,当初正泰凭借一审判决胜诉的筹码,对施耐德提出的一些和解条款并没有接受,且有增加条件的做法,而此案件的受关注度也正逐渐升级。 据周根才透露,在4月10日第一次调解过程中,施耐德全球CEO赵国华以及亚太区高层领导均有参加,而在4月15日的开庭审理中,更是吸引了包括法国驻华大使代表及其他国家政府机构代表从北京赶来参加。 对立多年的双方,最终为何和解?徐志武对时代周报记者解释说:"我们认为企业和企业的竞争应该是很正常并且良性的竞争,这样对双方都有好处,施耐德因为没有成功收购正泰,而一直以知识产权的方式来告正泰,双方有十几年的纷争,如果通过诉讼的方式继续打下去,也可以,但是都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所以这样打下去没有什么好处。"除了"秉承中国以和为贵的原则"来释放善意,另一"背后的推力"也悄然而至,且不可忽视。 据熟知此案内情的人士向记者透露,一审判决以后,"中国企业在专利战中战胜外国巨头"的论调被不断传播,考虑到事件扩大可能走向另一极端,2008年某日,国家外交部、商务部等三部门相关人士找到正泰董事长南存辉,示意其淡化处理。 该人士分析道,2008年法国是欧盟轮值主席国,而中法关系一度陷入僵局,中方不期望出现新的外交纠纷。为此,记者致电正泰副总裁徐志武询问,其先保持沉默,随后表示很难对此发表意见。 不管怎样,虽然其间细节仍需斟酌,但大的原则分歧已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而所有的这些都建立在协议中提到的"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天内,需向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金人民币15750万元"的前提下,若在4月30之前,赔偿金顺利交付,双方至少在最开始的协同道路上走得"脚踏实地"。 对于将来是否存有深度合作的可能,徐表示:"这需要看双方的意愿"。据上述人士推断,"正泰与施耐德合作不可能",他解释说,其一,15年的恩怨伤害太深;其二,施耐德和正泰要合作,只能是在低压电器领域,这与施耐德和德力西的合资公司产生同质化竞争,即便正泰和施耐德有意,还得考虑德力西的态度。 施耐德曾于1994年,试图以现金方式收购正泰80%的股份,被南存辉拒绝;之后也做过多次尝试,而最终还是无法达成一致,在合作无望的情况下,施耐德选择宁为玉碎的方式,对正泰实施专利围剿,此后多年,双方一直保持对峙状态。 由此观之,正泰与施耐德所营造的和平结构并不稳定,仍极易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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