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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对央企金融衍生业务划定"红线"
来源 上海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25日 08:22 作者 李予阳
    ○必须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

  ○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报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同意

  ○资产负债率高、经营严重亏损、现金流紧张的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本报北京3月24日讯 记者李予阳报道: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4日发出通知,对中央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作出严格规定,要求中央企业有效管控风险,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中,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必须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与现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报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指定专门机构对从事的金融衍生业务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向国资委报备。通知特别强调,资产负债率高、经营严重亏损、现金流紧张的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据悉,此前,国资委已将通知发至各中央企业。按照要求,中央企业对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其组合产品等在境内外开展的各类金融衍生业务进行了清理,并已将清理整顿情况上报国资委。

  尽管国资委尚未公布中央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相关情况,但通知坦承“少数企业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性、复杂性和风险性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和投机心理,贸然使用复杂的场外衍生产品,违规建仓,风险失控,产生巨额浮亏,严重危及企业持续经营和国有资产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中国远洋、东方航空、中国国航等中央企业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相继爆出巨额亏损。以航空业为例,截至今年1月初,中国国航、东方航空及上海航空等3家国有航企金融衍生品的账面亏损总额已经达到131.7亿元。

  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中央企业实现稳健经营,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种类也作出了细致规定,要求中央企业应当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不得超越规定经营范围,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

  按照通知的要求,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中央企业,其持仓规模应当与现货及资金实力相适应,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90%;以前年度金融衍生业务出现过严重亏损或新开展的企业,两年内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50%。

  国资委还规定,企业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不得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持仓规模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规模规定比例、持仓时间超过12个月等,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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