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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税务中介机构新战场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18日 08:55 作者 石仁坪;周静雅
 
  
  税务、会计等中介机构又找到新的业务领地。
  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特别纳税调整是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收调整。《办法》的出台和跨国企业避税行为日益突出有密切联系。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反避税条款和后续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中国第一次较为全面的反避税立法。
  正因为是第一次,相关企业在短时间很难做足“功课”。根据《办法》,相关企业要递交五大类26项同期资料,其中附送的《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就包括9种报表。而同期资料的可比性分析需与同类数据库进行比较。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天永日前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介绍,仅仅这个数据库就要耗资几十万元。如果同期资料中涉及法律问题而未能及时合法地处理,可能面临处罚。
  “目前涉及特别纳税调整的企业大概有50万家,重点关注的约1万家。”刘天永介绍,具备业务能力的中介机构都开足马力为客户办理特别纳税调整的同期资料及申报事宜。但目前国内具备此类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数量很少。
  《办法》规定,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据我们了解,几家外资机构在今年5月底之前大概各自能做1000家。”刘天永说,“我们所大概能做500家。现在还有很大的缺口,我们明显地感觉到这些企业的压力。”
  离岸避税面临较大的转让定价调查风险
  《第一财经日报》:《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影响较大,主要体现在什么地方?对到维京群岛等避税港注册离岸公司进行资本运作的中国内地企业,《办法》的施行有何影响?
  刘天永:《办法》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中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同期资料准备、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条款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制定的税务实践指导性法规。《办法》加大了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查和监管力度,而转让定价广泛应用于跨国企业集团公司之间,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有较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独立交易原则与关联交易申报。根据《办法》,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同时,规定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必须附送关联交易申报表格,关联交易申报自此在我国被提到一个重要的位置。
  同期资料准备与提交。《办法》首次明确引入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准备要求。除《办法》中提及的3类情况外,企业须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并保存10年。其中,2008纳税年度发生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准备截止期延至2009年12月31日。同期资料的准备给企业带来较大压力。
  转让定价调查。《办法》出台前,我国税务部门一直不遗余力地进行着反避税调查,尤其在转让定价调查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办法》的出台,对转让定价调查的规定更加缜密具体,也为税务部门进行调查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支持,同时也要求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加强税务风险控制和整体运营管理水平,避免遭受转让定价调查。
  对于到维京群岛等避税港注册离岸公司进行资本运作的中国内地居民或公司,如果这些离岸公司在与国内关联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国内相应公司应当提供有关关联交易的详细资料和转让定价的同期资料,一旦发现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存在明显避税行为时,监管上更加严格,逃避税的风险随之增加,欲通过离岸公司操作进行避税面临较大的转让定价调查风险。
  时间紧 内容多
  《第一财经日报》:从目前情况看,《办法》的执行可能遇到哪些困难?
  刘天永:因为《办法》难度加大、执行时间较短,税务部门和企业对有关条文和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还需要一段时间,且准备提交资料的时间又较短,因此税务部门一方面在严格履行《办法》规定上存在较大的困难,同时在催收企业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上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
  而对于大多数相关的企业来说,执行《办法》都存在相当程度的困难。因为《办法》颁布时间短、内容多、过渡大,因此在理解有关条文,尤其是关联交易申报的9张表格的填写、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准备及报告的撰写等实际操作方面都会存在困惑,影响申报和准备的效率。
  关联交易申报和同期资料的准备时间也比较短。《办法》出台不久,但是关联交易申报只有3个月的时间,同期资料准备也只有9个月的时间,这些时间相对于整个企业庞杂的关联交易安排、转让定价安排等工作量来说,非常紧迫。
  企业准备资料也存在困难。由于内容多、时间短,企业在准备有关资料时感到困惑以至于资料无法准备下去,不知道在形式和内容上如何满足要求,同时又能够减少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
  中介机构新一轮竞争
  《第一财经日报》:于是中介机构就有活可干了?具备哪些素质的中介机构才有机会分享这块蛋糕?
  刘天永:《办法》的颁行,对大部分从事税务咨询的中介机构意味着商机,咨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新型的税务律师事务所等都有机会参与到这新一轮的竞争。
  中介机构首先要准确地把握政策的内容要求,其次要能够熟练地运用专业知识依据相应规定为客户提供相关财务、税务和法律等综合的分析,为客户量身定做转让定价方案及报告,最大程度地降低企业的转让定价调查风险,最后也应当具有长远和宏观的国际视角,结合国际通行的转让定价规定和实践不断地优化业务方案。
  转让定价业务在发达国家已经较为成熟,而在国内还需要较长的时间来完善和发展,因此这尚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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