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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议完善再生资源增值税
来源 中国经济导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13日 16:19 作者 张粼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印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回收、利废企业恢复征收增值税,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这一政策虽有利于促进税制规范,但是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较严重的缺陷,对回收企业是一个致命的打击。”在政协小组讨论间隙,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副总工程师穆京祥对本报记者说。
   穆京祥解释说,在我们实际生活中,个人或一些单位把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卖给收废品的人或企业时,是很难给予其规定的扣税凭证的。而这就造成现实中,回收企业不能抵扣部分税额。此外,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承担的增值税率将高达8%以上,如此高的税赋,回收公司是难以承受的,只能“化整为零”,变成多个小额纳税人,无票销售,不缴税,或者是转行。而这极不利于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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