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深圳商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3月13日 11:17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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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日益繁荣,其中的一些违法犯罪问题亦更为突出。全国人大代表、浙江新光饰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晓光建议,在“刑法”中增设“非法侵入他人股票账户交易罪”。 周晓光说,近年来,一些证券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法律制裁,但因缺乏相应罪名规制而不得不以其他罪名进行处罚的尴尬经常出现。 “尽管刑法中规定了证券犯罪,并将其中一些证券违规行为,如擅自发行股票、债券行为、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但那些纯正的证券犯罪数量毕竟是少数,还有相当部分严重的证券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刑事处罚。”周晓光认为,这恰好说明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转型时期,许多证券市场违规违法现象未能进入刑法调整范围所致。 周晓光表示,将“非法进入到他人股票账户内进行巨额股票交易”的行为纳入证券犯罪范畴,是因为该行为在客观上以证券为犯罪对象,其不仅侵害了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害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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