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3月04日 09:15 |
作者: |
张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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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喆 随着银行业改革逐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亦需“与时俱进”,来自银行业的“两会”代表将目光投向银行业法律法规建设。全国人大代表、工商银行安徽分行行长赵鹏提出对《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作修改扩充。 《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2003年12月修订。赵鹏认为,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直接融资的快速发展和利率市场化加速推进,《商业银行法》中与金融市场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规定不利于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 赵鹏建议,在《商业银行法》中增加商业银行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的规定。随着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的迅速发展,除传统贷款业务外,债券投资类等资产业务近年来迅速发展,而《商业银行法》未涉及这方面内容。他建议引入资产类业务概念,并提出相关规定。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迅猛发展的需要设立专章,增加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有关规定,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加以明确和细化。 赵鹏建议,《商业银行法》应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的退出机制。虽然《商业银行法》第七章规定“接管和终止”,但赵鹏认为该章规定仍存在一定局限性。 “重视机构退出的规范,疏忽业务退出的规定,且市场退出机制的构建过于偏重问题银行的接管,接管的事又过于原则化,接管的目的定位过于狭隘,接管组织的权责规定不明,接管终止的程序缺乏规制。”他还提出,商业银行的解散和清算规则过于简单,缺乏银行破产的规范,对强制性市场退出问题规定过于简单。 赵鹏建议《商业银行法》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清算和破产的法律规范,健全业务退出机制,完善接管和解散等规则,补充清算规则,协调好企业破产法与商业银行法关系,补充商业银行破产的特别规则,适当补充强制性市场退出规则。 在提案中,赵鹏还提出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作修改。 该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鉴于国有银行纷纷股改上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当成为监管部门的目标之一,赵鹏建议在第一条基础上修改为“保护投资人、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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