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3月04日 09:52 |
作者: |
章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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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轲 今年的全国“两会”,加强水资源保护、建立健全水环境标准和管理、完善饮用水资源保护法规体系等将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 民革中央: 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为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的建议》(下称《建议一》)。 《建议一》指出,我国水资源污染形势非常严峻,通过科技、行政、经济等手段往往只能解决单一问题,加大水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建议一》认为,应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立法,建立健全以新《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为中心的水资源保护配套法律法规,明确水资源污染的损害赔偿标准,加大对涉水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为依法治水提供保障。成立专门的环保法庭,实施对水资源的司法保护。充分发挥我国现有十个海事法院(分布在沿海和长江的十个重点流域)按流域划分、跨行政区域设置的特点和优势,加大对我国水资源司法保护的力度,赋予海事法院管辖跨省市区的流域性水资源保护案件,以解决全国水污染案件的专属管辖问题。 九三学社:完善饮用水资源保护法规体系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为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提交的《关于完善饮用水资源保护法规体系的建议》(下称《建议二》)认为,从饮用水资源保护而言,我国目前尚未有一部关于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和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亟待完善从国家到地方关于饮用水资源保护的法规体系,从法律层面规范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让群众喝上放心水。 《建议二》认为,对饮用水水源不同程度造成污染和破坏,严重威胁着下游及周边人民群众的生存。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等新形势变化,也迫切要求建立国家层面针对饮用水资源保护的法律约束。 农工民主党: 加强水环境标准制定和管理 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提交给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的提案《关于加强水环境标准制定和管理的建议》(下称《建议三》)认为,我国迫切需要调整水质标准制定方针,推进水质标准修定,改善水环境质量,尽快建立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水环境标准体系。 《建议三》指出,目前,我国现行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存在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标准众多、部分行业标准严重低于综合标准、新标准已执行和旧标准未废止、标准有效期监管不力、标准分级不一致等问题。 《建议三》提出,应尽快明确和统一水质标准的制定部门。建议水环境标准应该由一个专门委员会统一协调和制定。建议我国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明确限定各类水质标准的保护对象和使用范围,增强可操作性。 与此同时,加强部门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综合标准之间的衔接。理论上,部门标准应该服从于国家标准。部门水质标准与国家水质标准不一致时,部门标准应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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