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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规范央企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来源 新华网 发布时间 2009年02月24日 18:26 作者 樊曦
      新华网北京2月24日电(记者樊曦)记者24日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获悉,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务公开,服务企业,国资委日前发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以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交易。 

    根据《指引》,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作为划入方或划出方。中央企业及子企业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应符合国资委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划转后企业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3级。 

    按照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调整和重组思路,到2010年,中央企业要减少到80家至100家,其中30家至50家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业内人士表示,《指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动,推动中央企业调整重组。 

    据了解,《指引》根据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制订,颁布后即时生效。 

    按照国资委2005年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所谓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四项原则:一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是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是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是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指引》明确,国资委将主要从四个方面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核,即划转双方主体资格适格,被划转企业产权关系清晰;符合中央企业主业及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划转所涉及各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相关风险防范和控制情况,划转协议规定内容齐备,无可能出现纠纷的条款。 

    《指引》同时规定,划转双方应当严格防范和控制无偿划转的风险,所作承诺事项应严谨合理、切实可行,且与被划转企业直接相关;划转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不得以重新划回产权等作为违约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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