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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亿地方债券“上报”全国人大
来源 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2月18日 07:45 作者 周文天
     昨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听取了关于《国务院关于安排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的报告》有关情况的汇报。

  最新出版的《瞭望》周刊报道称,2009年中央政府将代发2000亿元左右的地方政府债券,以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与地方政府期待的直接发债尚有距离,本次国务院有限开放的地方政府发债实际上是“代发代还”。

  对于通过何种方式发债帮助地方政府筹措配套资金,一直有争论。地方政府呼吁下放发行债券权,最终选择了中央统一发行债券,发行可能将于3月全国“两会”之后。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杨志勇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样做,不要再履行其他手续,程序比较简单,而且先例可行。这是基于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中央发行长期建设国债转贷地方使用的办法,有了1998年曾经的经验与管理办法,中央财政‘代发代还’操作起来更直接。中央统一发行,地方政府债务整体规模,都比较好掌握。”

  之所以到现在并没有明确授予地方发债权,杨志勇说“主要是怕地方乱发,担心地方偿债的能力,而且担心地方政府出现‘挤兑’风险。”如果允许地方直接发债,则面临现行预算法的约束,现行《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规定地方不允许发行债券,不代表地方没有债务,而且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可能不会很清楚,因为有的地方政府采取变通的方法,通过设立一些隶属于地方政府的投资公司,在公司的平台上进行发债和融资的业务,所以控制不住地方政府变相举债。”

  杨志勇认为,“现在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范围是明确的,地方政府的税收也是明确的,因此,地方政府作为发行债券的主体地位可以成立。而且从长远方向来看,地方发行债权是一个趋势,这需要一个慢慢过的渡阶段。”

  杨志勇表示:“我们不会学习美国,但我们可能学习日本,地方发债券还是需要经过中央批准的。” 事实上,财政部预算司下面也专门设立了一个地方债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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