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2月09日 08:05 |
作者: |
于德良 |
| |
本报讯 2月3日,广东省金融办联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行广州分行等多个部门,下发了《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资质条件、公司门槛等。广州市金融办有关人士表示,目前,广州已有多个区和县级市表达了设立试点公司的意向,并且正在根据管理办法进行筹建,估计上半年广州市的两个试点公司可成立。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只能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或者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但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150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于德良)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