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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如何理顺逻辑关系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1月14日 10:42 作者 熊剑锋
    2009年,在一片减税呼声中,环境税可能是为数不多的增税税种。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开征环境税的逻辑关系已经理顺,但有地方财政和环保的现实压力。
  从1992年以后,几乎每一次重要的文件都会宽泛地提到环境税,将它作为环境经济政策和金融、财政问题并列提出,但一直没有付诸实施。
  直到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之后,当年年底,环境税才被真正地提上议事日程。在2007年6月,中国政府才首次明确开征环境税。
  环境税,至今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定义。一是一般环境税,以筹集收入为主要目的,根据“受益者付费”原则进行普遍征收。二是污染排放税,征收原则是“污染者付费”,税基与污染物数量直接相关。三是污染产品税,征收原则是“使用者付费”,征收对象是有潜在污染的产品。
  此前环境部的规划院课题组提出的独立环境税实施方案侧重于针对污染品产品和污染排放设立一个独立的环境税税种,而不设置过多的税种,将污染排放、污染产品、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设置为税目。
  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通过对现有税种的改革和完善,将其整合为一个环境税费体系显得更为务实,从而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这个税费体系包括消费税和资源税等税种在内。此前历经十多年未能出台的燃油税此次出台就是这种思路的一次体现。
  此前燃油税一直是按照费改税的思路来进行,在这种逻辑下,燃油税的负担按照养路费的规模置换过来的,而在环境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燃油税增加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使命和功能,且这个功能一旦成为其主要的使命和功能后,其改革的逻辑就理顺了:只要是消费者使用和消费了燃油,就必须承担这个税负,从这个角度来说是公平的,从而理顺了公平的关系。
  在2009年包括资源税和消费税在内的税收都将按照这个思路进行,财政部2009年的工作重点中也提到,今年将完善消费税制度,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大量消耗资源的产品纳入征收范围;适当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计征方式,改变部分应税品目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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