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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以外城市取消毕业生落户限制
来源 北京商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1月08日 09:08 作者
      三年组织百万未就业毕业生开展见习

  到农村和城市社区工作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

  企业吸纳登记失业毕业生可享扶持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享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昨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会议指出,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面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蔓延、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必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

  会议明确了加强高校毕业就业工作的7项措施,其中包括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直辖市以外的各地城市要取消落户限制。此外将完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见习制度,从今年起,用三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见习。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7项措施包括:

  (一)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要大力开发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工作的毕业生,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毕业生,实施相应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扩大中央有关部门实施的面向基层就业项目规模。

  (二)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直辖市以外的各地城市要取消落户限制。企业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三)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支持困难企业保留大学生技术骨干。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毕业生,高校的科研专项可吸收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四)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要建设完善一批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一条龙”服务。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

  (五)强化毕业生就业服务。高校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为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

  (六)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完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见习制度,从今年起,用三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见习。在高等职业院校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七)建立和完善困难毕业生援助制度。积极为离校后未就业回原籍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将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和困难家庭毕业生给予重点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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