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首发海外行贿报告: 发达经济体大公司是“惯犯”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3日 05:39 作者:冯迪凡

  究竟是谁在进行海外行贿呢?

  在12月2日经合组织(OECD)发布的首份国际《海外行贿报告》中,这一行贿主体被描述为:来自发达经济体的大公司,而OECD所谓的大公司员工规模须超过250人。

  该《报告》发现,国际贿赂多由大公司买单,且在半数情况下,是在高管知情的情况下发生;75%的情况下贿赂都有中间公司参与;贿赂成本占总体交易的10.9%左右,相当于利润的34.5%(约合1380万美元)。

  与以往认知不同的是,OECD得出的结论是,海外贿赂通常在发达经济体发生,其行贿对象是该发达经济体的国有或国家控制企业,其大多缘于希望取得政府采购合同。

  OECD秘书长古里亚表示,“腐败不利于增长与发展,必须被绳之以法。同时,公共采购需要透明度与可靠度。”

  公司高管多知情

  对包括263件个人行贿以及164件企业行贿的案件进行分析后,OECD的报告指出,60%的海外贿赂案件是由大公司做出的,涉及海外行贿的中小企业仅占4%。

  其中,2/3的海外行贿案件发生在以下4个领域/行业中:采掘业(19%);建筑业(15%);运输和储存业(15%)以及信息和通信业(10%)。

  而且,有过半数的管理层对海外贿赂行为知情。在41%的案件中,管理层员工支付或授权进行贿赂,CEO参与贿赂的比率达到12%。

  OECD反腐败项目负责人木莱特表示,这一项发现是令人感到惊奇的,因为大部分国际贿赂的处罚行为都最终落到了一般员工上,但研究显示,高管是知情的。

  在中间机构参与的外国贿赂案件的问题上,这个比例达到了75%,换而言之,即每4件外国贿赂案件中就有3件都有中间机构的参与。

  其中,在41%的情况中,中间机构是扮演代理者的角色,比如当地的销售和市场营销代理商、分销商和经纪人;在35%的情况中,中间机构是企业的分支,如分支公司、当地的咨询公司、公司在离岸金融中心或避税天堂的分支,或者公司为收取好处的公职人员所设立的分支机构。

  谁在收受贿赂

  在贿赂的流向上,27%的贿赂被许诺或提供给了公共企业(国有企业或国有控制企业)职工,其次是海关人员(11%)、卫生官员(7%)和国防官员(6%)。

  在大部分案件中,贿赂发生都缘于希望取得政府采购合同,这个比例达到了57%,其次是用于海关手续清关(12%)。平均而言,贿赂相当于总交易价值的10.9%和34.5%的利润。

  OECD报告指出,公共企业员工的高受贿比揭示出国有企业同政府采购合同之间的利益冲突,并需要强有力措施来治理这一问题。

  不过,OECD在报告中也指出与以往的刻板印象不同的是,海外贿赂并不是多发在最不发达国家。相反,其研究发现,过半海外贿赂案件都发生在发达经济体。当然这种解读跟数据本身也有关系,OECD认为,有可能发达经济体国家在海外贿赂调查合作方面的配合度高,信息高度透明,也愿意分享案情。

  美国惩罚最严

  至于贿赂情况的曝光,1/3的情况中是由被告公司或个人通过自我上报(self-reporting)的方式引起相关机构注意的。另一个最常见的来源是由执法部门直接启动调查(13%),需要注意的是,举报人举报和媒体报道很少能推动海外贿赂调查,其比例分别仅占2%和5%。

  其中,进行自我报告的公司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得知其公司在国际业务方面的贿赂行为:在31%的情况下是通过内部审计的方式,28%的情况下是在进行并购行为的尽职调查程序中。

  目前,数据显示,海外贿赂刑期最长的判刑是13年。在罚款方面,迄今为止一共有261个案件对公司和个人开出了罚单,对于单个公司的最高罚款为18亿欧元,对个人的最高罚款没收惩罚是1.49亿美元。

  其中,美国对于海外行贿的查处力度最大,到目前为止共处理了128项海外行贿案件,德国则位居第二,共查处26项案件,排在其后的是韩国(11件)、瑞士和英国(均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