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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垄断略谈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4月19日 09:29 作者
    三部反垄断法

  美国的反垄断法包括三部法律,其中最为著名的是被公认为世界反垄断法里程碑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其余两部则是《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 

  1890年,在以参议员谢尔曼为首的一些国会成员的推动下,美国国会制定并通过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反垄断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该法共计8条,其中最重要的第一、二条规定:“任何对各州之间或与外国之间贸易或商务加以限制的合同、以托拉斯等形式实施的联合、或共谋,均为违法,并构成严重犯罪”;“任何个人或企业单独或与他人联合或共谋垄断或企图垄断州际或与外国之间贸易或商务的行为,即被视为严重犯罪”。

  1914年,为弥补《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不足,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内容,并指定具体的政府行政部门负责反垄断法的执法工作。

  同年,美国国会又通过《克莱顿法》,限制集中、合并等行为,明确了垄断违法行为的范围,并对四种不构成犯罪的不法行为作出界定。至此,美国反垄断法律形成了自身的完整体系。

  三个执行部门

  第一个执行部门就是联邦政府。在联邦政府这一级,有两个部门在执行反垄断法。一个是司法部的部门,听命于总统;另一个是一个独立部门,由五个成员组成,每个成员任期是十六年,在政治上是中立的。两个部门都有很大的自主权。

  第二个执行部门是美国的各个州的竞争法执行部门。在美国每个州政府有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每个州都有根据联邦竞争法制定的州的竞争法。每个州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力量来执行竞争法。

  第三个执行部门是国家的任何一个人。每个企业或个人认为受到了相关行为的侵害,都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并可能获得3倍赔偿。这种通过私权诉讼的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是非常有效的。

  三大典型案例

  AT&T垄断案

  一体化经营:滥用竞争?

  案宗:在1982年AT&T解体以前,AT&T公司实行包括提供长途、市话服务,以及通信设备制造和研究开发在内的一体化经营。AT&T通过设计专门的技术标准,并保守网络标准信息,以排除其他制造企业。当司法部反垄断处受理此案时,AT&T在申述中举出柯达公司的例子。柯达公司开发出一种新的胶卷,这种胶卷只能用柯达公司自己制造的设备才能冲印,而且柯达公司对冲印其照片使用的化学试剂进行保密,从而形成胶卷生产和冲洗上下游一体化。最终,司法部判AT&T的行为是反竞争的,并未判柯达的行为是反竞争。

  小评:AT&T和柯达的一体化的主要区别:一是行业特点不同。1982年以前的电信设备下游市场几乎都被AT&T垄断,可以说AT&T是电信设备的垄断买主。而胶卷行业的用户是分散的竞争性买主。二是柯达公司开发了一个新的产品,尽管柯达产品的开发导致其他厂商(主要是Berkey)的成本增加,但是他们仍然可以生产新的产品。实际上,柯达的行为促进了其他胶片生产厂商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技术进步;而AT&T是按其设备标准设计公共网络的标准,如果其他制造商不采用AT&T的标准,其设备就无法与公共网络连接。由此可见,一体化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主要判据是一体化企业是否滥用市场力量,关键要分清滥用市场力量和发挥竞争优势的区别。

  波音合并案

  垄断界定:国家利益优先

  案宗:波音和麦道公司分别是美国航空制造业的老大和老二,是世界航空制造业的第一位和第三位。1996年底,波音公司用166亿美元兼并了麦道公司。在干线客机市场上,合并后的波音不仅成为全球最大的制造商,而且是美国市场惟一的供应商,占美国国内市场的份额几乎达100%。但是,美国政府不仅没有阻止波音兼并麦道,而且利用政府采购等措施促成了这一兼并活动。其主要原因是:首先,民用干线飞机制造业是全球性寡占垄断行业,虽然波音公司在美国国内市场保持垄断,但在全球市场上受到来自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越来越强劲的挑战;其次,尽管美国只有波音公司一家干线民用飞机制造企业,但由于存在来自势均力敌的欧洲空中客车的竞争,波音公司不可能在开放的美国和世界市场上形成绝对垄断地位。

  小评:由此可见,美国政府在监管企业购并时,不仅仅根据国内市场占有率来判断是否垄断,还要考虑在整个市场范围内是否能够形成垄断。对全球寡占垄断行业,需要分析全球市场的条件,而不局限于本国市场范围。同时,还要考虑国家整体产业竞争力。因此,在执行反垄断法时,美国政府还是以国家利益为重,为了提高美国企业在全球的竞争力,支持大型企业的重组和并购。

  微软垄断案

  立法资源:经济效率优先?

  案宗:微软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软件公司,占世界软件市场的80%以上。曾经有19个州和哥伦比亚地区法院指控微软公司利用其市场力量非法挤垮竞争对手。地区司法部提出了把微软分解为两个企业的方案,而一些经济学家则从市场效率的角度出发,对司法部的设想提出不同意见。哥伦比亚地区法院的法官认为微软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反竞争的,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打击了竞争对手。

  小评: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如果把微软的操作系统和“Office”应用软件分离开,将有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一是如果垂直分解微软公司,微软的操作系统仍将占市场的85%以上,Office应用软件也将占据美国市场的90%以上,因此,两个企业都可以分别在各自的市场区划中占垄断地位,很可能两个公司都提价,危害消费者利益;二是如果水平分解微软公司,那么小型公司在销售Windows软件时,可能竞相压价,不利于维护知识产权;三是分解微软公司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竞争和技术创新,希望其他企业能开发出与微软竞争的软件。但是靠分解微软达到这一目的希望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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