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国际金融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8月03日 09:22 |
作者: |
|
| |
【日本】
按收入定房租
金融危机后,经济不景气让日本人很受伤,日本房价目前已处于最近10年来的谷底,尽管如此,日本人并不买账,超过九成的人结婚都爱租房。
日本房屋是有永久产权的,但日本对房屋的继承要征收大笔遗产税,每年还要征收固定资产税等,炒房并不划算。根据日本的一项最新调查,东京有91.5%的人结婚时都是租房,买第一套房子时,平均年龄35岁。
刚毕业的大学生工作,最初仅能拿到15万-20万日元/月,与中国同龄人相比,这一收入已属高级白领。但在东京,这点钱只够养家糊口,因为房价太高,东京、大阪等地的房子平均每平方米售价约35万-40万日元。其实,大部分低收入家庭的日本人,都是靠政府修建的公共租赁房解决住房问题。
这种公共租赁房与民间中介公司的租赁房相比要低1/3到1/2。有趣的是,每户的房租都不同,是以入住者的收入多少而定。每年某一特定时段,租房者就要向政府申报收入,然后政府再根据入住者的情况确定下一年的房租标准。
【美国】
吸引社会资金
怎样才能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员工的住房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小天鹅集团总裁何永智近期飞赴美国西雅图,考察当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情况,这让她收获颇多。
美国的做法是,大力吸引企业和基金的力量,投入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美国1986年出台法案,如果企业或基金投入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这样的房价要被当地60%以上的平均收入家庭所接受,这样的购买力要持续10年,企业一旦建设了公共租赁房,政府可以每年返还4%的工程造价给开发商。
何永智说,实行这样的政策后,政府不用一次性投入巨大财力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上了,开发商或投资这一项目的基金的年收益大约8%。投资风险小,企业和对投资风险控制严格的基金非常愿意参与。
借鉴美国的经验,何永智建议:企业一旦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可根据企业对社会贡献程度,设定年纳税额、解决就业人数等指标。例如:按照年纳税额每100万元或解决就业人数每100人发放购房指标到每个企业,企业按照所得指标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员工。
【德国】
法律管束租金
德国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自二战后到上世纪末,德国大规模兴建社会福利住房,解决二战以及两德统一后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二是自上世纪末开始,大多数居民的住房问题得以解决,福利房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政府仍然通过控制房价、房租等手段保障低收入者的住房。
在社会福利住房逐渐退出市场的同时,德国并未放松对整个住房和租房市场的管理,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依然得到了良好的解决。德国的《民法典》等多项法律对房租价格进行了强有力的管理和约束,特别侧重对房客利益予以保护,规定房东不得随意涨房租。例如,房东须书面陈述涨价理由,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还须举出3个同类住房涨价的例证,否则房客可以起诉。
德国法律对租房者权益的保护也非常完善。根据德国的法律,如果租房者没钱支付房租,房东不能将其赶出去,而需要上法庭,提供证据证明租房者确实没有足够收入。
总之,德国公共租赁房屋的政策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而转变,但总体原则并未改变,即保障所有人居者有其屋,对低收入者也不例外。
(本报综合报道)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