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深圳商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7月14日 11:02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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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拟“问责”海外制造商 出口商须在美设立机构报告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据经济参考报13日报道,美国“外国生产商法律问责法案”最近或将通过国会立法,该法案要求外国出口商必须在美国设立“注册进口代理商”,要承认美国司法管辖,要向美国政府及时报告该生产商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召回信息,即使该产品问题发生在美国境外。
通过此法,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不仅掌握本土产品责任信息,还会了解厂商在其他国家的产品责任情况。
法案要求,没有在美国设立注册进口代理商的外国生产商,不允许其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法案要求食品药品监督局和农业部也要审核对外国食品生产商的注册机构。
美国媒体报道称,美国众议院下属商务委员会近日将批准该法案。该法案的支持者共和党议员迈克特纳透露,上月底法案已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
分析人士指出,该法案能使美国消费者更便捷对外国生产商进行诉讼。美国消费者联盟政策顾问冈迪亚说,对消费者的损害大部分是由问题产品造成的,美国消费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合法补偿。
海外媒体认为,该法案如果通过,无疑将会对出口到美国的外国生产商造成巨大影响,增加进入美国市场的成本,形成贸易条件的附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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