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北京商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7月03日 08:15 |
作者: |
黄竞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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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记者 黄竞仪) 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迎来“准航证”。昨日,央行等六部委联合公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确保试点顺利进行,试点企业不仅仍然享有出口退税政策,还可以享受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的贸易融资服务。
4月8日,国务院宣布,将在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五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暂定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为首批境外试点地域。《办法》详细披露了试点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则,对试点地区企业、商业银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行为进行了规定。
“《办法》的出台,是之前一系列政策的延续,人民币正在向区域结算货币慢慢推进。”首都经贸大学人民币国际化研究专家李婧认为,由于原来的出口退税体系主要是建立在美元结算的基础之上,使得很多企业在考虑转向使用人民币时,面临的首要担忧就是能否继续享受出口退税,《办法》从机制上鼓励有人民币结算需求的企业付诸行动。
消息人士透露,此次上海五矿和上海丝绸等18家企业成为首批人民币国际结算试点单位,首单用人民币结算的进口业务将由上海五矿夺得,而用人民币进行结算的出口业务将花落上海丝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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