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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向苏丹总统下逮捕令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06日 08:32 作者 文中明
   
  国际刑事法院4日宣布正式对苏丹总统巴希尔发出逮捕令,罪名是涉嫌在苏丹达尔富尔地区犯有战争罪和反人类罪。这是国际刑事法院首次对主权国家现任领导人发出逮捕令。
  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英国、加拿大、法国、德国等都公开表示,希望苏丹能够配合执行逮捕令。非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的美国也发表声明,支持该逮捕令。
  但据新华社报道,苏丹政府于当天宣布,拒绝接受该逮捕令,也不会同国际刑事法院打交道。非洲联盟委员会主席让?平同日表示,针对巴希尔的逮捕令将给苏丹和平进程带来严重打击,非盟支持惩治犯罪,但“司法程序不能凌驾于和平进程之上”。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秦刚5日表示,中方对国际刑事法院发出对苏丹总统的逮捕令表示遗憾和不安。秦刚称,中方反对任何可能干扰达区和苏丹和平大局的举动。我们希望安理会尊重和听取非盟、阿盟和不结盟运动成员的呼声,根据《罗马规约》第16条采取必要行动,要求国际刑事法院暂停审理此案。
  一位中国驻非洲外交官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该逮捕令可能损害非盟此前为苏丹和平进程作出的努力,进一步加剧达尔富尔地区的紧张局势。
  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规定,法院在特定条件下,对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有进行调查、起诉、审理和判决的权力。
  不过,《罗马规约》第1条规定:“本法院为常设机构,有权就本规约所提到的、受到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对个人行使管辖权,并对国家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这被称为“补充性管辖原则”。
  国际法专家、北京大学教授梁云祥对本报记者表示,这说明只有当国内法院不能够或不愿意起诉时,国际刑事法院才可行使特定的管辖权。
  此外,《罗马规约》第16条规定,安理会可以通过决议,将国际刑事法院进行的调查和起诉推迟1年。但是,在英国、法国等西方国家的反对下,国际刑事法院未动用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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