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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4月09日 08:41 作者 陆媛
    股市深度调整时期,证券公司经营风险不容忽视。昨日,证监会网站发布六项文件的征求意见稿,意在加强对证券公司的风险监管。
  上述六项文件分别是《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上述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应当分别按自营权益类证券规模、固定收益类证券规模的20%、10%计算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应当分别按承担包销义务的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承销金额的15%、8%、4%计算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分别按专项、集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8%、5%、5%计算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证券子公司被证监会视为风险较高的业务。上述规定表示,以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将被要求按以下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控股境内证券业务子公司,对控股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等其他子公司,对控股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金融业务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分别按投资规模的90%、80%、5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证监会支持证券公司集团化经营,但要求各分公司之间互相独立以建立防火墙制度。证监会强调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证券公司授权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
  此外,证监会提高了证券公司在注册地和全国范围内开设营业网点的门槛。例如,当证券公司评级符合B类及以上,并且满足上一年度公司经纪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等硬条件,才能申请全国设点。上述规定将对证券公司开设营业部的速度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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