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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股权案再度开庭 争议财政部审批资格
来源 SRC-1 发布时间 2012年08月24日 13:54 作者 谢雪琳
 

  为了追讨云南白药(000538.SZ)股权,新华都集团董事长陈发树还在打官司。

  昨天,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案在云南省高院再次开庭。这是继今年4月之后,该案第二次开庭审理。这一次,陈发树的辩护团队提出,财政部才是云南白药股权交易的审批机构,而不是中国烟草总公司(下称“中烟”)。

  但云南红塔代理律师王琳表示,只有在云南红塔各上级单位都同意的情况下,才需要报财政部终极审批。由于中烟否决了此次股权转让,因此无需上报。

  此案未当庭宣判。

  谁有资格审批?

  2009年8月14日,云南白药刊登公告,称云南红塔所持全部12.32%股权拟整体转让。陈发树接下了这个当时的“香饽饽”。

  根据云南白药披露,当年9月10日,陈发树与云南红塔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每股33.543元的对价,受让云南红塔持有的6581万余股,并在协议签订后约定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了超过22亿元的款项。

  在此后两年多的时间里,这份股权转让协议一直处于等待报请批准后履行过户的状态。直到今年1月17日,中烟才以“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为由,正式否决了“云南白药股权转让”。

  此后,陈发树尝试了多种申诉之路。先是向云南高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又向中烟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继续进行民事诉讼。

  昨天的庭审上,陈发树代理律师王卫国提出,财政部才应是此次股权转让的审批机构。

  根据陈发树与云南红塔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如协议得不到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云南红塔应及时通知陈发树,并将全部款项不计利息退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且协议自陈发树收到退还的全部款项之日起解除。

  王卫国指出,财政部曾发布《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中烟下属企业的产权转让有具体的规定:“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烟草单位向非烟草单位的产权转让,主业评估价值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多种经营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报财政部审批。”

  但云南红塔代理律师王琳却提出,这一原则只适用于在云南红塔的各上级单位都同意的情况下,才需要报财政部终极审批。由于中烟否决了此次股权转让,因此无需上报。

  此外,红塔律师认为,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财政部可以授权所出资企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因此中烟具有否决此次股权转让的权力。

  国资是否流失?

  此案的另一大焦点,在于中烟否决交易的理由:涉嫌国有资产流失。

  王卫国认为,中烟批复中不同意的理由是所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说通俗一点,就是“卖亏了”。这一批复实际上是在主张一种特殊的“新规则”:国有企业卖出股票以后,在实际交割之前,如果发现所卖股票发生增值或者有增值前景,则有权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随意废除已经生效的交易。

  目前,陈发树的诉求是,要求云南红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赔偿原告相关损失等违约责任。

  昨天,云南白药收盘价为每股61.95元,较之于交易时的33.543元已上涨了逾八成,计算下来这笔股权的总价值已近41亿。(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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