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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1年04月26日 1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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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世博会法国馆发明专利案
王群诉上海世博会法国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法院判决】一审判决两被告建造、使用法国馆建筑物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一审判决后,王群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上海世博会期间涉世博的专利侵权案件,其判决维护了上海世博会的正常运行秩序,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鳄鱼”商标案
(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诉(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
【法院判决】一审认为,拉科斯特公司与鳄鱼国际公司的系列商标标识作为整体,二者之间有显著区别特征。遂判决驳回拉科斯特公司的诉讼请求。拉科斯特公司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法国“鳄鱼”与新加坡“鳄鱼”系列商标纠纷案中最为业界关注的一起,这对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此类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3.伊莱利利公司吉西他滨及吉西他滨盐酸盐专利案
(美国)伊莱利利公司诉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委托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豪森公司所处理的关键混合物与涉案专利不同,判决驳回了伊莱利利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只要有充分的事实基础,并不排斥通过推定查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的相关技术内容。
4.“天府可乐”配方及生产工艺商业秘密案
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诉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
【法院判决】一审确认天府可乐集团是涉案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百事天府公司停止使用涉案商业秘密并返还其从天府可乐集团取得的与涉案商业秘密有关的资料,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的审理关乎天府可乐这一民族品牌的生存和发展,受到广泛关注。
5.干扰搜索引擎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鹏飞国际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法院判决】一审认为,奥商公司和联通青岛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奥商公司、联通青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消除影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是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该案的裁决对规范网络竞争秩序具有很好的导向作用。
6.“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属案
林金山诉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所、陆修闽、卢新坤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上诉案
【法院判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林金山享有“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驳回林金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果树所、陆修闽不服该判决,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中较为普遍的问题,对于如何依法合理保护种源发现者、实质参与者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7.LED照明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
华润矽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南京源之峰科技有限公司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法院判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源之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矽威公司经济损失以及矽威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3万余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的典型案例,为此类案件审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8.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本田株式会社)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案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的细微差别不足以让一般消费者对两者产生明显的视觉差异。遂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本田株式会社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田株式会社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决定及原一、二审判决。
【典型意义】关于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规定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方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案裁判有助于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
9.“杏花村”商标异议复审案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安徽杏花村集团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在酿酒麦芽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山西杏花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二审判决对于在具体情形下如何判断是否对驰名商标造成损害作出了合理的分析,对于解决此类问题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10.制售假冒洋酒案
刘兆龙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兆龙系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决被告人刘兆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案例,有利于从源头遏制被告人再犯的可能性。
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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