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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监管或引入发牌照制
来源 SRC-1 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09日 10:50 作者 张宁
 

  部分私募开始借鉴公募“一对多”模式以及“合格投资人”制度

  证券时报记者 张 宁

  本报讯 据知情人士透露,私募基金管理新规修订稿最快有望年内出台,而私募监管模式或将参照香港地区的发牌照制度。具体执行时,可能要求申领牌照的私募先行清理原有信托产品。由此,为实现平稳过渡,部分私募已开始借鉴公募“一对多”模式以及“合格投资人”制度。

  或比照公募“一对多”管理

  接近《基金法》修改小组的人士日前向记者透露,未来私募基金的监管模式有可能会参照香港地区的发牌照制度。该人士预计,按照立法的程序,年内有望出台修订稿,2-3年内将实施相关制度。此外,私募机构申领牌照,则需要先清空原有信托产品。

  为应对将来监管政策可能发生的变化,部分私募基金已未雨绸缪。上海某管理资金规模超10亿元的私募机构人士表示,为了实现日后与客户解约信托合同且平移资源的目的,该公司已把确立“合格投资人”制度列入重要发展规划。目前该公司与渠道商开展合作时,对客户的资产情况进行严格调查。

  与此同时,该私募人士认为,未来监管部门有可能将公募基金专户理财“一对多”的模式嫁接到私募基金的管理上, 因此该公司在产品发行上就比照“一对多”思路来展开。按照现有规定,购买阳光私募信托计划,资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客户人数不受限制。但是,上述私募机构表示可能将比照公募“一对多”设置200人上限,放弃一些客户资源。

  阳光私募模式何去何从

  业内人士认为,现有的信托模式为私募机构合法地管理资产提供了一条出路,但该模式仍有擦边球之嫌。

  按照《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该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该办法所列的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在现实中不少私募机构担任信托产品的投资顾问却并未获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

  与此同时,对于私募机构而言,借道信托模式增加了运营成本,而信托公司苛刻的合作条款令部分私募机构常处于为他人做嫁衣境地。

  而一旦实行发牌制度,信托模式无疑将遭遇重大挑战。但上海某私募人士认为,多数私募机构在拿到牌照前仍需要通过管理信托产品来展示其资产管理水平。

  而在新的管理环境下,信托公司可以发展其他服务,比如大力开展TOT业务,将证券信托业务的模式从简单的通道型业务过渡到体现管理能力和研究水平的资产管理业务上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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