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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用新企业股权作为激励标的
来源 SRC-1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03日 10:17 作者
 

  财政部、科技部释疑中关村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办法

  据新华社电 财政部、科技部近日联合印发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政部企业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昨日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办法目前主要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以及其他科技创新企业。

  就激励对象范围,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办法的激励对象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企业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第二类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人员,既包括在科技成果研究开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也包括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技术人员,也包括高校内担当科技成果转化中介的技术经纪人。实施办法规定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同时,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以保持上述人员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有关负责人指出,对比现行政策,实施办法一是降低了股权激励的实施门槛。以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的条件之一,从要求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30%以上,调整为20%以上。二是增加分红激励的规定。对企业以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4种不同情形,设计了不同的分红激励方式。三是明确激励方案的拟订、审批和后续管理的规定,增强政策实施的可操作性。四是明确企业可以新企业的股权为标的激励有关人员,但应规范操作,保持各自在人、财、物方面的独立性,避免以关联交易等手段互相转移利益等问题。五是对于科研院所和高校以本单位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行为,从企业和院校两方面为技术人员的股权激励提供了接口,切实促进产学研结合。

  企业拟定的激励方案,需进行审批和管理。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激励方式涉及公司股权变动以及对公司管理层的报酬事项,激励方案应当依法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为解决激励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实施办法区分了两种管理模式:一种是由国资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报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另一种是由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暂报其主管的部门、机构批准。但无论哪种方式下,政府部门仅对激励方案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内容进行审批,并要求国有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依审批意见发表意见。(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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