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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伟:经适房产权共有 立法确保“分肥”?
来源 SRC-1 发布时间 2010年02月04日 11:04 作者 张敬伟
 

  公众诟病经适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房源不足、分配程序不透明、腐败现象不断等,其症结是不公平。至于有人千方百计购买经适房,5年后卖出获利,这种投机行为依然是钻了分配不公的漏洞。立法规定经适房的产权分割,由政府和保障对象共享产权,实际上只是压缩了经适房牟利者的投机利润空间,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安居公平。

  没有公平,经适房依然会引发民怨,好事还会变成千夫所指。而哪怕有极微小的利润空间,也阻挡不住紧盯经适房分配漏洞的投机客,自然也无法斩断经适房分配者的权力寻租欲望。而且,由于立法保障政府和保障对象的共有产权,经适房上市销售后,就形成了政府和保障对象共享利润的市场格局。在此环境下,政府会被视作和保障对象的不当得利分肥者,成为公众诟病的靶子。如果说经适房共有产权会造成这样的结果,那么,这个产权分割的点子就不是“好点子”,如果纳入拟议中的立法条文,更是不够慎重稳妥的。

  即使设定经适房分配制度建立在公平合理的理想状态,经适房共有产权分割也难以界定,绝非一句笼统的 “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比例确定”。要明确政府和保障对象的出资比例,首先要公开土地、建筑材料、安装费用等费用成本,而且要做到社会公开,有全过程的监督,经得起民意的检验才行。现实环境下,经适房建设能够做到吗?以商品房为例,土地出让金在房价中的比例一直是笔糊涂账,或讳莫如深,或众说纷纭。经适房建设是民生工程,而且产权共有的经适房建设更是“民生加民心”的安居工程,这样的工程能否做到建房成本的全面透明公开?如果做不到,在出资比例层面,就会带来“官民”龃龉,为以后的上市出售留下产权纷争隐患。

  政策设计抑或立法建议,是先由设计者闭门造车出草稿,然后凝聚民意,还是先听从民意,再形成意见?这个程序问题绝对不可以倒置。政府决策,尤其是民生工程,决策流程还是应该“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在经适房建设存在着地方政府投入不足、房源捉襟见肘、分配程序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况下,没有充分民意参与,产权共有的提议不像是解决问题而是添乱。

  经济适用房,顾名思义其属性是“经济”、特点是“适(使)用”,目的是为了保障低收入阶层的安居。因此,无论从哪个方面,都决定了经适房是为了“居住”而不是“上市”。正因为如此,政府主导的经适房建设,首先是保证房源充足和经济适用;其次是从制度层面保证经适房被分配给最需要的人,而不是流入到炒房投机者手中。事实是,绝大部分真正需要经适房的保障对象,5年以后也不会上市卖房——中国房价高企的现实摆在那,经适房里的居住者经不起“卖房(经适房)买房(商品房)”的折腾。话说回来,如果真正的保障对象,在5年后,由于工作需要和经济条件改善等方面的原因需要退回经适房,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参照购买力变动等因素作价收回,根本就牵涉不到什么利益分成。

  所谓经适房的共有产权立法建议,初衷应该是好的。但这一拟议的基础,在于遏制投机者的牟利冲动。显然,这样的立法建议属于亡羊补牢式的后续救济,并非最佳,最好的办法应该是监管前移,确保分配上的公平。(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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