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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9年12月17日 14:01 |
作者: |
樊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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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12月16日电(记者 樊曦)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出《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加强对外捐赠行为规范管理,明确对外捐赠支出限额和权限,并将对外捐赠支出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以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快速发展和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意识的不断增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支出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根据中纪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国有企业捐赠行为应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为此,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实际情况,在多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这份通知。
通知要求,中央企业要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明确规定对外捐赠支出范围,合理确定集团总部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支出限额和权限。中央企业应将日常对外捐赠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体系,细化捐赠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通知强调,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中央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对外捐赠管理,采用年度预算总额管理与日常重大捐赠项目备案管理相结合的监管方式,通过年度预算管理掌握企业全年捐赠支出的整体安排,通过重大项目备案程序控制企业的大额捐赠支出。
对于重大捐赠项目的备案管理额度,通知要求,中央企业捐赠行为实际发生时捐赠项目超过以下标准的,应当报国资委备案同意后实施:净资产小于1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万元的;净资产在100亿元至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500万元的;净资产大于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0万元的。(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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