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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9年08月21日 10:55 |
作者: |
金朝力;罗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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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称对个人盗版行为最严厉判决 商报讯(记者 金朝力 罗添)在中国互联网界引起轩然大波的微软反盗版诉讼第一案——“番茄花园”案昨日一审宣判,其作者洪磊和策划商业运作的主犯孙显忠均被判3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万元人民币,而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判没收违法所得292余万元及被处非法所得的3倍罚金,即877余万元。
据悉,昨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番茄花园”案其余两名涉案人员判决如下,成都共软市场总监张天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参与开发和制作番茄花园盗版软件的被告梁焯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这是我国第一起打击大规模网络软件盗版行为的刑事案例。
番茄花园之所以被微软称为“中国最大软件网络盗版集团”,主要是因为此站在国内具有相当知名度。番茄花园网站是一家于2004年5月11日进行域名注册、主要提供盗版软件下载的网站。
经过几年的发展和版本升级,在电脑爱好者的软件包里、在电脑城的装机商桌子上、在盗版光盘的小贩手上,都可以看到番茄花园版Windows XP的身影,它也成了继微软原版操作系统之外普及度最高的XP版本。有业内人士估测,番茄花园版Windows XP的装机量可能超过千万。
不过,树大招风。“番茄花园”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涵盖了国内外知名软件厂商的多种软件,其中包括商业软件联盟成员公司的产品。2008年6月,在国家版权局和公安部组织的打击网络侵权专项治理工作中,商业软件联盟代表其成员公司向国家版权局及公安部进行了投诉。国家版权局和公安部对此案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作为2008年网络专项治理行动的重点案件。
2008年8月至12月,犯罪嫌疑人孙显忠、洪磊等被分别抓获归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成都共软以及4名相关被告人孙显忠、洪磊、张天平、梁焯勇以侵犯著作权罪被提起公诉。
由于此次判决是对具有盗版行为个人最为严厉的判决,因此对于法院的量刑轻重有所争议。
为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指出,“番茄花园”一案中的相关被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的行为,该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犯罪。此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法院依法保护软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今后相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实际上,洪磊被警方拘留后,就已经有不少盗版网站以改版、停止下载、跳转页面等方式进行调整。这一系列现象说明,“番茄花园”事件对类似的“番茄”是有警示作用的。
上海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游闽键则认为,“番茄花园”一案揭示了一种全新的盗版产业链,在这个产业链中有很多企业寄生于盗版软件中,通过盗版软件的下载、使用,直接推广其软件或服务,这种寄生行为不仅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也剥夺了用户自己选择相关服务的权利,使用户被强迫成为特定广告的受众,而盗版业者则获取丰厚的非法利益。此案的判决表明,相关政府部门已对此类现象予以重视,软件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会得到更好的保护。(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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