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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文化事业资产划转将进场
来源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14日 15:01 作者 李学亮
     继7月2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之后,财政部于7月7日发布《关于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和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细化了文化事业单位资产清算、评估、登记和划转的相关规定。

  《通知》指出,本规定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和《财政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而制定。

  新浪产权了解到,2006年1月,党中央和国务院就发出《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要“深化文化企业改革,要规范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转制企业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产权归属,做好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等工作”。

  到2007年,《财政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出台做出规定;“变更国有资产产权、国有股权,改变国有资产使用方向等事项,须报经同级财政或国资部门审批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凡涉及前述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须经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同意。已授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国有文化企业,其资产监管仍继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新出台的《通知》指出,转制过程中相关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划转的,应根据《事业单位财务通则》、《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转制单位转制后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进行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的,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新浪产权了解到,进入2008年以来,包括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在内的多个部门就文化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作出了指导意见,其中中央级出版企业仅保留4家事业体制,其余148家将全部改制为企业。

  产权界专家指出,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可以说刚刚开始,存粮比较大,依据本《通知》,其国有资产划转将依据三号令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处置,这对产权市场是个巨大的机会。(新浪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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