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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9年04月21日 11:10 |
作者: |
郑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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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下发《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以推进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 该指引要求,处置核销的资产、改制企业人员范围应当符合已经批复的主辅分离总体方案及各批次实施方案中原则确定的范围;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补助金、一次性移交社保机构人员费用以及内部退养人员相关预留费用的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并与已经批复的主辅分离总体方案及各批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标准基本一致。 指引称,中央企业在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如果对上述批复方案有重大调整和修改的事项,应当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此外,对于采取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改制单位资产的,《操作指引》提出应当审核具体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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