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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明确董事会试点央企职工董事职责和义务
来源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08日 11:09 作者 郑晓波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为有效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国资委日前公布《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对职工董事的特别职责、履职的工作条件、履职管理做了明确规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公司经理层在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邀请职工董事列席会议。根据职工董事履职需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接受职工董事的约谈,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
  《办法》明确,职工董事在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同时,还应履行关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代表职工利益和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特别职责。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对职工董事的特别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职工董事履行特别职责应全面准确地反映职工诉求和意愿,在反映诉求、发表专项意见和参与董事会决策中,应充分考虑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办法》明确,职工董事应自觉接受出资人和职工的监督和评价。职工董事独立在董事会上表决,个人负责。(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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