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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9年02月26日 08:35 |
作者: |
王文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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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昨天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获悉,小股东黄海经贸有限公司(下称黄海公司)同意将股权转让给大股东海通证券有限公司(下称海通证券),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黄海公司不愿配合相关手续补正,被法院判定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成立。
海富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现为海通期货有限公司)原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000万元,由海通证券公司出资1700万元、黄海公司出资300万元和上海盛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成立。
2007年3月30日,在海富期货公司 (现为海通期货有限公司)召开二届三次董事会上,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黄海公司将其持有300万元公司股权,转让给海通证券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从3000万元增资至1亿元。同年4月,海通证券公司与黄海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黄海公司将持有的海富期货公司300万元股权转让给海通证券公司,转让价为521.64万元。
2008年6月中旬,海通证券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因《股权转让协议》中黄海公司方的签字代表未提供授权委托书,需予以补充,黄海公司拒绝配合,请求法院判决所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为有效。经法院传唤,黄海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判决确认海通证券公司胜诉。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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