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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小产权房”到底尴尬了谁
来源 发布时间 2008年03月27日 10:40 作者 全四清;牛卫国
  所谓“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地处市郊、县城边沿、乡镇乃至村委会等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没有国家产权证的“集体房”。因为不具备开发房地产的法定要素,无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所以成本降低了许多。虽然它的存在形式多样,但其最先是以集体名义在本单位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成员住宅楼或经济实体临时用房,用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在此过程中出现了擅自扩大销售对象和开发范围的现象,一些地方出现了村民将自己分得的集体土地(租赁承包地)开发房屋后销售,甚至村民之间进行集体土地买卖的房屋开发,而置建设部2007年6月18日发出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警示于不顾。“小产权房”在利益的推进中渐成除商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单位集资建房外的另一种房屋供应类型。

  对这类房屋,政府前些年并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现在看来,小产权房目前出现的争议只在于上市交易环节,进入市场后该由哪个部门来监管目前也是空白。对于此类房屋的动建,土管部门又大多采取“不报不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这又在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默认和纵容效果。而当这种行为严重泛滥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制止、整顿、爆破、拆除就成了各地政府“铁腕施政”的表现形式。这时“小产权房”的尴尬境地又表现得淋漓尽致。

  有关市场分析人士也认为,在这种违法建筑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除了极少数盲目“跟风者”之外,绝大多数人从一开始都很清醒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就像吃河豚的人也知道很危险,但却不惜生命代价迁就于“美味”的诱惑。“小产权房”之所以让人“恋恋不舍”是因为无论从投资置业或者市场营销的角度,其与正规的商品房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价差。市场需求纵容了没有“出生证”的“小产权房”,使其如盛夏疯长的蒿草一样蔓延。因为与正规的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节省的可不是个小数字。

  当然,“小产权房”的肆意泛滥不利于国有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但对于“小产权房”问题的治理需要有一套操作性较强的制度化、法制化管理,而不是利益集团之间的权利打压。我们希望“小产权房”的管理尽快实现模式创新,纳入法制化轨道,让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当事人及早走出尴尬境地。(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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