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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开启 产权市场迎来机会
来源 发布时间 2007年11月21日 11:11 作者 李学亮
   本月15日,国防科工委出台了《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了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若干具体问题,这标志着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从此有法可依,必将大大促进改制进程。

  《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指中央或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坚持军民结合、寓  

军于民的方针,鼓励境内资本以及有条件的允许外资参与军工企业改制,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办法》显示,各类军工企业将由中央和地方国防科工委分级负责。国防科工委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军工企业改制工作;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工作;各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组织所属军工企业改制工作。而军工企业改制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等国家有关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规定执行。

  《办法》还对军工企业的改制类型进行了详细划分。军工企业将按照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含国有股全部退出)等四种类型实施改制。

  其中规定,国有独资的军工企业,应改制为一个或一个以上国有企业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鼓励两个及两个以上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企业)对其共同持股。

  国有绝对控股的军工企业,鼓励境内资本参与其改制,可以在境内资本市场融资。

  国有相对控股的军工企业,鼓励境内资本以及有条件的允许外资参与其改制,可以在境内资本市场融资,经批准可以到境外资本市场融资。

  国有参股的军工企业,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引入境内外资本参与其改制。军工企业中的通用设备设施、非主业资产等,剥离出来后允许进行多种形式的改制。

  其中还特别指出,鼓励军工企业之间或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结合专业化重组进行改制。对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促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有利于小核心大协作、减少重复建设,有利于加快军民两用产业协调发展的重组改制,可以放宽改制类型的限制。

  《办法》同时规定了国有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可以对国有控股的军工企业实施整体或部分收购、重组。

  由于军工企业涉及到国家安全,《办法》对外资并购进行了严格限制,禁止外资并购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的军工企业;限制外资并购国有相对控股的军工企业;允许外资并购改制为国有参股的企业。外资并购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前,被并购方应向国防科工委申报;外资并购地方军工企业前,被并购方应向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申报,由其提出意见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查。

  值得注意的是,军工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将会为产权交易市场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军工企业股权进场交易或许成为下一阶段产权市场的又一热点。(新浪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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